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30 15: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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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生前亲自立了遗嘱,把所有遗产都交给了儿子。但是刘先生觉得打印出来比较正式,就委托他的朋友张先生帮他打印,并在遗嘱上签字。当时现场有两个证人,两人都签了字。刘先生死后,刘先生的儿子拿着他的遗嘱,要求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引起了刘先生女儿的坚决反对。刘小姐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不是手写的,应该是无效的。为此争执后,他们来到石景山区广宁街司法厅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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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工作人员答,《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写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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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纠纷中,刘先生的遗嘱不是自己写的,也不完全符合遗嘱法,但遗嘱人的遗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达。比如投递遗嘱草稿,口述,电话指示,委托人传达。刘先生的遗嘱是他自己提前起草的,然后由别人打印出来的。他人印刷只是立遗嘱人表达遗嘱的一种方式和途径。打印后,刘先生亲自签名,这也代表了他对打印内容的认可。与此同时,当张先生被要求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刘先生的遗嘱是他真实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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