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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及其要求,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22:19:34 阅读数:2242

一、遗嘱类型,1。自己写的遗嘱

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遗书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我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则可视为自写遗嘱。

2.代理遗嘱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3.记录遗嘱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4.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公证

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二、意志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不要忘记由遗嘱人在自己写的或书面的遗嘱上签字。

2.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制作口头遗嘱,解除紧急情况后可以其他形式制作的,之前制作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重视以上问题,可能会导致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

另外,根据《意见》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形式上略有欠缺的,如果其内容合法,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各种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内容不同形式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第四,遗嘱的效力

1.证人不合格的委托书、笔录和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感兴趣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中未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不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方式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第《意见》条第41款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然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意见》 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视为无效。

第《意见》 39条规定,生前遗嘱的行为违背遗嘱的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者继承前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遗嘱。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带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第《意见》条第43款规定,义务能够履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有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按照遗嘱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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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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