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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有多份遗嘱应该怎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22:04:35 阅读数:1660

王Xkun,一位老人,是一家医院的退休医生。他的妻子七年前去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已经结婚,与老人分开生活。因为孩子有自己的事业,很少照顾父亲,王Xkun一个人生活。唯一让他开心的是他在读大学的孙子王X很孝顺。他经常在假期看望老人,生病期间他从其他地方请假照顾他。为此,2004年暑假,王x坤亲自写了遗嘱:“我死后,房子和财产归我孙子王X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2005年3月,王Xkun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遇到了自己的红颜知己,打破了自己平静的生活。走进老人晚年的女人是王甲。她的丈夫五年前去世,有两个儿子。由于儿子生活条件不太好,她就去了王Xkun经常吃饭的小饭馆打工。自从遇到王x坤,王甲脸上经常挂着笑容,王甲的单纯善良和机智让王x坤体会到了从未有过的快乐。

经过一年多的接触,王x坤正式向王甲求婚。2006年7月,王Xkun和王佳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命运并没有眷顾老两口。2009年8月,王Xkun被确诊为肝癌。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王甲无微不至的照顾着他,这让王Xkun很感动,于是他拿起笔写了一份遗嘱:“我很感激王甲对我的好,在我生病期间照顾我很好。为了感谢她,我自愿把房子给了她,谁也不能干涉。”

2010年10月,王Xkun因病情恶化被送往医院治疗。他的孩子和王甲日夜轮流照顾他们。老人临终时要求女儿立第三份遗嘱:“我死后,房子的财产由三个孩子平分。”老人签了名,当晚就去世了。

老人去世后,王甲和老人的孩子就老人留下的房子和10万元存款如何分配发生了纠纷。老人的孙子王X把他的两个叔叔和王甲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效后做出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子归王甲所有,10万元定金归其孙子王x所有,判决后,原审和被告均未上诉。

现实生活中,有些遗嘱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立多份遗嘱,遗嘱内容可能会相互冲突。多份遗嘱并存时,哪个优先?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是有效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都规定了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才能生效;口头遗嘱的规定仅限于紧急情况下的制作等。

要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每个遗嘱的有效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证遗嘱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立遗嘱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可见,在数份遗嘱效力一致的情况下,后立遗嘱的效力优于前立遗嘱的效力。几份遗嘱发生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与本案有关,王x坤生前立了三份遗嘱。 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都是自己写的遗嘱,都是有效的。 第三份遗嘱是由代理人写的。虽然上面有老王曼徐坤的签名,但在场的公正证人不超过两人,因此无效。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遗嘱中,只有房屋所有权的冲突,没有存款所有权的冲突。所以定金要按第一份遗嘱执行,即10万归孙子王x所有,至于房子归谁所有的问题,既然第二份遗嘱是在第一份遗嘱之后立的,那就有优先权,房子归王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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