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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判断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标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31 10:20:03 阅读数:249

租赁合同期满

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无限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在一方提出终止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可以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将被解除。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能续签合同,合同关系将终止。租赁合同的期限不明确或者双方未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对期限有争议的,视为无限期租赁。此外,《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将继续使用租赁财产。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将是无限期的。要将有限期限租赁合同更改为无限期租赁合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使用并取得租赁物,未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第二,出租人没有立即反对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使用和收入。所谓“无直接异议”是指即使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也没有立即反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和收益。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为无限期租赁。然而,对于出租人是否必须知道承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这一事实,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总的来说,合同期满当然应该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被消除。当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不得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从中获利。

这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没有必要提出特殊要求或索赔。因此,如果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财产及其收入,当然不能表示反对。如果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然使用和赚取租赁财产,则不能认为租赁合同可以自然延续并成为无限期租赁。

(二)当事人解散

虽然租赁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租赁合同也是由于法律或约定的情形,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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