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条件
该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茨曲镇景苑小区7号楼4单元202室
这栋房子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
第三条房屋用途
这所房子的用途是:办公和住宿。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不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共1年
(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1天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经双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
租金为1000元/月,年费为12000元
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宜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甲方不承担乙方装饰、装修及附加物品的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失效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绝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买新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方执1,乙方执1,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承租人(乙方)签字:
日期:
主编:米、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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