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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8 11:50:23 阅读数:115

行政法第3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到诉讼中)

哈喽大家好,上一讲我们讲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我们能告什么?这一讲我们接着讲我们怎么告谁做原告谁是被告还有谁参加到诉讼里。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诉讼?

我们不仅要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还要理解确认规则的具体适用。

原告必须与被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考试的重点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最高院明确了十五类利害关系人有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原告资格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

2、有权起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原告资格转移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民死亡的,原告资格转移至其近亲属;(近亲属是上上下下左右和其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子孙、外子孙、配偶、兄弟姐妹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法人终止的,原告资格转移至其权利义务继受组织。

1.一般情况下的被告:

确认被告的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殊情况下需要判断有授权的可以作为被告:授权自己,委托别人。

1授权行政与委托行政的被告

在授权行政中授权组织是被告;在委托行政中委托组织是被告。

授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的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都视为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整整管理职责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作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高校、事业单位、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实施行政行为的,都可对其行为负责,可做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居委会村委会、高校等事业单位、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进行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的,对其行政行为不服起诉至法院的,委托机关作为被告。

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为既可能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所以需要分析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授权行政还是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律协自己可做被告,如对律师进行培训或者处以警告等;委托行政则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司法部委托律协对律师证进行管理,对某律师证的吊销,被告是委托机关司法部。

房屋征收中的授权与委托行政: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被征收人不服起诉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

2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主管的行政机关为主,接到申请的机关为辅)

不作为案件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实质标准:即接到公民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义务,如有作为义务则成为起诉的被告

形式标准:那个行政机关接到了公民的申请,该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则该机关就成为的起诉的被告。若该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移送申请至主管机关,此时主管机关成为被告。(不处理则成为默认被告,转处理主管行政机关作被告)

3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后:

有继受行使职权的机关,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机关,则其所属人民政府作被告;

垂直领导的机关,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为被告。

4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和批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中,谁是被告的问题,以决定书上的署名机关为被告,无论机关作用大小。被告为: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上署名的机关。(区别于行政复议以批准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

2.行政机构案件的被告

1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相当于行政机关,由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都有被告资格;

派出机构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派出形式,与内设机构地位相似。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取决于派出机构的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还是行政机构委托的。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以派出所为例)

行政机关可设置行政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机构

3.开发区案件的被告

1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都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具有被告资格;

2其他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无论是开发区管理机构还是其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都统一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来做被告;

3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都统一由设立开发区的地方政府,即设立他的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4经复议案件的被告

经过复议的案件有两种情形:复议作为和复议不作为。确定被告的关键在于原告诉什么行为。

5.行政许可案件的被告

原则上行政许可案件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例外有两种:一种是需要上级批准后下级作出的决定;一种是需要下级初审后上级作出的决定。(对于原被告还是讲究诉求的对应关系)

总结:对什么不服对应的主体作被告: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作被告;多个行政机关统一办理的,作出不利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对行政许可的批准或不予批准,不予上报或不予初审的行为不服的,由作出行为的主体作为被告。由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有领导和监督的关系,因此对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行为的起诉,由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

6.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被告

原则上向哪个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哪个机关就是被告。例外是有答复的答复机关作被告,答复机关涉及多个机关的,生效文书署名的机关作为被告。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作被告;

2依申请公开:作出答复的,答复机关作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受理申请的机关作被告;

3不能单独确定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1、涉密的需要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的;2、是否可以公开需要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3、信息公开前需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这三种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部门确定的,被告是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参考一般情况下的被告原则之四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是生效文书署名被告)

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官要见官)

意义:有利于有效化解争议;确立和推广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对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

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标准: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应出庭的条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

程序:可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负责人不出庭说明理由,并委托有编制的公职工作人员参加,不得仅委托一人参加诉讼。

不出庭后果:1)法院应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2)法院可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1、第三人特点: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有独立诉讼地位。

1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或者结果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不是通过起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是申请参加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不依附于原被告,可提出自己的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上诉或者申请再审(6个月内申请)。

2、第三人的种类

1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作为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认为处罚过重不服提起诉讼,受害人未起诉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不服提起诉讼,加害人未起诉的,加害人作为第三人。若加害人和受害人同时起诉的,都作为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行政确权、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案件中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行政确权案件的相邻权人起诉规划局对居委会行政许可修建自行车棚的行为侵犯利害关系人的通风采光,规划局为被告,居委会为第三人。

3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人

共同署名的非政府组织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不能成为被告,但署名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成为第三人。市工商局与市消费者协会对电信公司以超高价格售出电话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电信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起诉市工商局,因市消费协会不具有被告人资格而列为第三人。

4应该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

市工商局、文化局、质监局共同对一文化市场进行考察,发现一家音像店出售淫秽音像光碟,对其进行处罚。音像店不服决定起诉市工商局,法院通知原告应该追加文化局质监局为共同被告,原告坚决只起诉市工商局,因此市文化局和质监局只能列为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

5作出矛盾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如甲获得乡政府批准,修建房屋。刚把房屋修建好后县通信管理局告知其房屋影响了通信基站的接受,通知其限期拆除房屋。两个机关的行为相互矛盾,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此时甲起诉通信管理局,乡政府列为第三人。

6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

主要针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商务部对反倾销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做原告,商务部做被告,海关作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或者因同一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不可拆分审理)

当事人一方在两人以上,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即诉讼客体相同的案件,必须合并审理的,成为必要共同诉讼。

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可不予追加;不愿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诉讼的进程。

1必要共同诉讼的种类

1)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违法,被告为同一机关,客体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组织及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的;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的;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个共同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或者处罚了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2集团诉讼的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应该推举诉讼代表2-5名参加诉讼。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的,由法院指定代表。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经过全体当事人的同意。

2.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行政行为,可拆分审理)

1普通共同诉讼的种类

2普通共同诉讼的程序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进行并案审理。

2)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认为需要合并的,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并案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一方提出,都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并案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不需要程序启动,法院应该合并审理。不可分开审理。

1.法定代理人

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的,是一种全权代理。(未成年、全傻)

2.指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下,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一到两名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要求:

1)应当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可先行起诉,在诉讼中补交委托证明。

3)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协助义务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身份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4)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五、回顾总结

1.对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主要是从利害关系人角度考虑,判断是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关键。

2.注意区分股份制企业中的原告和提起诉讼的主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股份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原告只能是企业,就是以企业名义作为原告。

3.经复议起诉的案件分三种情况: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答复的,当事人对原行为不服的告原行为机关;对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不满的告复议机关。

4.公安派出所越权作出行政行为案件的:超越职权幅度的,以派出所为被告;超越职权种类的,以公安局作为被告。

5.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是一致的。只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例外: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要确保告官见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事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

7.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行政机关在编公职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8.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有两个: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9.经复议的案件,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原行为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其追加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的,不可把复议机关列为诉讼第三人,应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原执行机关和复议机关都不能成为第三人。

以上是本人在学习中听讲和总结的笔记,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比较繁杂,既需要你心思缜密,又需要你能够理解控权保民的思想。如果你还听得懂,请坚持,最后你一定会感谢今天坚持不懈的你。如果文章内容有表达不准确的地方请您不吝赐教及时指出,我们评论区探讨。法海无涯苦作舟,我们同舟共济挂云帆济沧海!共同促进我国依法治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哪些人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人和参与人

您好,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行政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

一、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知识点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当事人的基本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二、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相关练习题

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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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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