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8 10:47:22 阅读数:127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期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2015新民诉解释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由原来的不得少于30日还为了不得少于15日,起算点不同的依据

作者:陆大伟,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按照《民诉解释》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从受理时变更为答辩期届满后,故,

从总时间看,就一审案件而言,《民诉解释》规定的举证期间不会少于三十日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民诉解释》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同,《民诉解释》对于举证期限的理解不包括答辩期间在内,是在答辩期届满后确定、起算举证期间。

上述观点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37——338页;另参见宋春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民事诉讼中,与举证期限相关的五大问题值得注意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证据,或者虽采纳证据但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或罚款。故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律师必须特别关注的期限。

本文从举证期限的确定时间、举证期限注意事项以及逾期举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几个维度进行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静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01、举证期限的确定及确定举证期限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经过法院准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直接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天数,2019年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较旧的规定有缩短,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

案件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

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均规定当事人申请提交反驳证据或对已提交证据补正证据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当然,

也并非所有案件必须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关于指定举证期限的时间

,旧的《民事证据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现行《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条将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时间调整为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02、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五种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的确定:

新的证据规定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如何确认举证期限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间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中规定:除非征得当事人同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补足,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参照该规定申请法院补足十五日举证期限。

03、延长举证期限

1.延长举证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将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作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确有困难。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是给法官较大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延长举证期限。

2.延长举证期限的程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依据笔者经验,申请书除列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理由外,最好写明申请延长的时间,供法院参考。如果申请理由成立,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及于本案全体的当事人。另外,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延长举证期限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期限延长,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因此法院采用继续之前的证据交换或召集当事人谈话程序,然后根据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也比较多。

04、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的事项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有些事项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以上可以看出这些需要在举证期限前完成的事项,全部是与举证相关的事项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的已经由《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可以在法院辩论结束之前提出不再受举证期限限制。

05、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不利后果”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按旧的《民事证据规定》当事人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法院也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以说该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规定得比较严重;

此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2015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宽松的态度,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原则,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甚至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提供证据的,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同时赋予法院予以训诫或罚款的权利;如果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则法院可予以训诫。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要求逾期举证一方赔偿因逾期举证而致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