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27 16:35:18 阅读数:115

劳动仲裁与诉讼实务

一、如何正确处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业务的程序问题

2012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某企业收到来自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传票,通知公司于11月10日在闵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案件审理;原来公司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向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在申请书中表示公司在其进入公司工作后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补偿;收到传票后企业领导安排行政人事经理陈某处理,陈某经咨询律师得知由于当时未签定书面的合同的原因是该员工故意拖延,公司还为此专门发了督促其签署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有签收;应该说有了这些证据,公司方面已经胜券在握,于是陈某整理好文件等到11月10日按时到达仲裁庭,并向仲裁员提交了准备好的材料,但仲裁员告诉他已经过了提交证据的时间,如果对方表示异议,仲裁庭将不能组织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果然,=开庭后对方律师提出这些临时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仲裁庭最终判令企业支付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企业有员工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为何还是败诉?

本案中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支撑企业反驳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原本是可以比较轻松的在仲裁中获得胜诉的,但是却由于一个疏忽错过了提交证据时间,导致其持有的有利证据不能被认可并证明对公司有利的事实,最终导致在仲裁中失利。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未明确规定举证期限,时间中各地仲裁机构大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通常仲裁机构在送达开庭通知或者传票等文件时会一并寄送《举证通知书》,这个文件常常为企业所忽视,实际上应当细读,这对企业提交证据的方式、期限都进行了规定,如果企业在此期限不能完成证据收集,应当及时沟通,避免逾期举证为仲裁机构拒绝。

2、如何避免程序失误导致仲裁或诉讼失利

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都是程序性极强的活动,企业即要在实体上寻找有利于己的证据,也要在程序上寻找对方漏洞并避免犯下程序错误:

第一、从程序上审查对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存在瑕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企业员工因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做了详尽的规定,作为企业法务或相关负责人在收到对方申请书或者起诉书时应首先审查其仲裁请求是否合乎规范:

首先、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1]

,只有属于该条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例如如果企业员工以职位晋升不公平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显然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解决的争议范畴,可以要求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请求。

其次、申请人提起申请是否符合时效

仲裁申请人或者诉讼的原告提起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2]

之规定,劳动仲裁应当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申请,如果经审查其提起仲裁请求日距其申请事由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则已经超过时效,可以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例如,经常发生的这样的情况,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其工作岗位,但员工在职期间并未就此提出仲裁申请而是在离职后提出,那么此时可能距离工作岗位变更已经超过一年,其提起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再次、仲裁申请是否向有管辖权机关提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3]

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审查发现受理机关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则该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管辖异议。

、审查应诉程序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审查程序不仅要找出对方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列示

应诉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

、根据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通常法院和仲裁机关都会在通知文件中指定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的日期,这些日期可能是在收到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交,那么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准备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如果证据收集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与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联系要求延期举证,但是该延期举证申请能否得到许可并不确定,因此还是应当积极准备各项证据材料,否则可能错过举证期限,导致不利后果。

、做好开庭

的程序工作

出庭代理庭审是最关键的一环,应该提前做好哪些程序性工作呢

1)、

委托手续

如果由公司员工代理公司出庭,应当由公司出具委托书,通常在仲裁机构寄送的文件中有委托书空白文件,填好盖章即可。

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出庭,那么还需要在此前办理好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手续。

2)、

谨记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这是我们常常忽视导致疏漏的一点,开庭时间切不可错过,上海区域比较大,如果需要从市区到远郊开庭,一定要注意开庭时间并安排好行程,特别是上午开庭,可能在9点30分,切勿错过。

开庭地点同样重要,要根据传票指定开庭地点,不要想当然的到法院去,因为有些法院下设审判庭并不在法院本部,例如浦东法院的开庭就可能在丁香路的本部,也可能在金桥法庭,甚至可能在原南汇法院所在地,如果没有弄清楚可能会走错地方。

3)、

整理好证据原件

通常我们会在举证期内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证据,但这是证据复印件,而证据原件要在开庭时带到庭审现场以供质证。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没有携带证据原件导致无法质证的情况,轻则可能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重则可能被认定该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导致举证不利后果。

4)、

起诉或上诉

庭审结束后,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在法律规定期限作出裁决,收到裁决书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指示在相应期间内向相应的法院起诉或者上诉,时间上不可超过该制定期限,上诉法院的选择仍应遵守管辖权相关规定。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2011年底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被员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指定法务部门出庭应诉。公司方面认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公司制度作出的决定,不存在违法情形;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王某因酒后在公司与同事发生口角并与部门领导拉扯遭到公司处罚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有公司人事部门印章;同时还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关于劳动纪律一章规定:员工应当维护工作场所正常秩序,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可以开除处理。但庭审中王某否认其有打架斗殴行为,仅承认与领导发生争执。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处罚决定由公司单方面作出,不能证明王某曾有与同事发生斗殴的严重情节,遂判令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为何会败诉

本案中公司对于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只提交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并未经王某签字认可,在证据效力存在一定瑕疵;实际上,如果公司在准备应诉阶段认真分析本案就会发现,王某的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打架斗殴行为是焦点事实,在证据的组织上也应该提供更为充分详尽的证据,实际上当日发生争执,王某由于冲动确实打了部门领导一个巴掌,导致其嘴角破裂还在单位附近诊所进行了简单处理并开了处方和消炎药,同时也有在场多名员工。但是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公司当时做出的处罚决定足以证明此事实,没有向仲裁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交证人证言,也没有提交部门领导受伤的病历,如果加上这些证据,王某的严重违纪事实是完全能够被仲裁庭认定的。

应该如何准备证据

第一、

掌握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应当真实:证据真实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实践中劳动仲裁案件中大量运用的是书证,那么要求必须是原件。例如我们为了证明与员工订立过劳动合同,必须提交员工签字的合同原件,如果原件遗失只有复印件,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将受到怀疑。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应当合法,例如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不能得到采信。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联系,能够证明该事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我们要证明员工曾经因为犯罪行为遭受刑事处罚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我们提交了一个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但该判决所针对的事实和判决时间都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二者是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这样的证据就不觉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我们想要证明的事实。

第二、

收集证据要全面充分

如果把诉讼或仲裁比喻为一次战役,那么证据就是弹药,只有储备足够的弹药才能赢得胜利,决不能认为某些证据不重要,可有可无而不去收集,否则,任何看似无关紧要的证据都可能成为案件逆转的关键。

在明确待证事实的基础上,列举可以证明的材料,依据这个线索收集相应证据。例如,我们已经明确需要证明员工自身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并一再拖延的事实,那么所有与劳动合同文本签订时的材料都可能成为有用的证据,我们可以在此范围内查找和收集:公司向员工下发合同文本并由员工签收的书面材料,公司在网站或公开场合公布订立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向员工催收签字合同文本的通知等等。

第三、

证据要综合分析

我们要求证据应当全面充分,但也要综合分析并有所取舍。在综合分析所有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可能会发现某些证据材料与我们将要证明的事实是矛盾的,或者我们证明的事实有几项,其中一项证据能证明一个事实但又可能引起对另一个待证事实的质疑或矛盾,那么就要综合分析决定是否提交该证据。

第四、

制作证据清单

在整理好证据后一定要根据证据类别和证明事实之间的联系制作出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既有利于裁判机构了解证据和事实,也有利于综合分析和管理证据,为庭审提供清晰的线索,避免庭审时自己找不到证据的尴尬。

答辩意见与开庭提纲

2012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公司被其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在法定期间内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做出仲裁裁决,该案被直接移送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过程中,由于公司方面派出的人员缺乏诉讼经验,既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准备完善的开庭提纲,导致开庭过程中法院更多的采信了员工方面的意见和请求,最终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1、公司为什么会败诉

实际上员工的请求存在诸多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但是由于公司方面没有提出有力的抗辩而失去了辩驳的机会。没有对庭审做充分的准备,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答辩意见是针对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的辩驳文书,也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向裁判机构表达意见的关键文书,写好答辩意见可以让仲裁员或者法官了解被申请人或被告反驳意见和理由,诸多案件在开庭审判前法官已经形成了大致的处理意见,如果没有在答辩意见中充分阐述反驳意见和理由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开庭提纲则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作战计划,没有完备的计划在庭审中只能限于被动。

如何写好答辩状

第一、

答辩状要有针对性

答辩是针对仲裁或诉讼请求而为,要针对申请人或原告提出的请求逐一反驳。仲裁或诉讼请求的核心是事实和法律。答辩状要针对其提出的事实逐一反驳,并与证据相印证。

例如,申请人提出其工作期间长期加班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这里的事实是员工长期加班,员工可能提交了打卡记录,我们需要反驳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其离开公司的时间,并不能证明其在公司就是加班。进而公司可以提供公司的加班制度,审批流程,以及公司如何安排加班和确认加班时间的情况。通过这些事实的表述就否认了员工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

答辩有针对性还要求对那些能够支撑其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事实要重点辩驳。例如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却又在事实表述中反复提到公司经常加班(并未要求加班工资),那么对于其加班一节的事实则可以不予置评。

第二、

答辩状要全面

答辩状既要反驳其事实依据,也要反驳其法律依据;对事实要逐一反驳,对其提出的法律依据如果存在错误应当逐一指出。

开庭提纲

开庭提纲是庭审的作战计划,应当根据庭审程序拟定

通常庭审主要环节包括法庭(仲裁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开庭提纲应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

调查阶段主要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对双方争议的事实予以明确,这个阶段会确认一些事实,如果双方认可会记录在案;开庭提纲这一部分应记录好所有案件相关事实,例如员工进入公司时间、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等等,以备仲裁员或法官提问。

同时对于仲裁庭可能会关心的问题也要做一些准备,例如公司员工制度,工作方式等外围问题。

举证质证环节的开庭提纲应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逐一分析,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关联性并能证明案件事实

;对于有疑问证据要提示质证时重点关注;

如果对方庭审时提交了新证据应当表示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的提纲应该针对对方的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逐一辩驳,针对其申请书或起诉书的辩驳意见可以罗列答辩状的意见备查;对于可能出现的新增或变更诉讼请求应有所预见并拟定预案。

参加庭审

2013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某公司被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申请称由于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缴;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共计1万余元;接到通知后,公司认为其申请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理由;公司遂决定由1名行政人员和该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出庭;庭审期间,由于该员工与其部门经理工作上存在矛盾,相互指责甚至对骂被仲裁员多次制止,对于社保未办理的原因(员工未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也是拖延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其中涉及员工自身责任部分却没有充分阐述和论辩,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1、公司败诉有何教训

显然除了公司本身未办理社保和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外,这次开庭也是非常失败的:准备不充分、论辩未针对仲裁请求、出庭人员主次未理清。

2、如何做好庭审出庭工作

第一、开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上和材料上的准备

开庭前出庭人员应当熟悉所有案件材料,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申请事项、公司的辩解理由、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对这些应该在做好整理案件材料、撰写答辩状和开庭提纲的基础上做到烂熟于心。

开庭还应该准备好所有案卷材料,特别是庭审需要查验的各项材料。首先要准备好身份证明材料,通常仲裁中这些材料都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向法院提交,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以备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等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不要混淆。

第二、在仲裁员或法官的指挥下进行庭审

仲裁或诉讼都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环节,仲裁员和法官正是这些环节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出庭应当听从指挥,要根据法官的要求陈述事实、举证质证或发表辩论意见。我们常常见到的情况是在陈述事实阶段参杂了辩论意见,在举证质证时又来对事实进行陈述,这些不专业的表现都可能影响庭审进行甚至影响到仲裁员或法官的判断。

第三、发言要有针对性

首先、庭审发言的听众是仲裁员或法官,并非对方当事人。

我们要根据仲裁员或法官的发问或调查所处环节发言,在陈述事实阶段通常由申请人或原告先陈述,被申请人或被告后陈述;在申请人陈述阶段要仔细聆听,针对其中于事实不符的情况要记录下来,在陈述时一一向仲裁庭或法庭指出。切忌在庭审中因为对方不实陈述就打断对方,自行发表言论,这样的发言并不会为仲裁庭注意或记录,只会徒增反感,同时也可能导致遗漏了其他的重要的事实陈述。

庭审发言要特别注意仲裁员或法官的提问,要针对其提问给予简单、明了、准确的回答,不要含糊其辞,也不要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其次、发言要针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仲裁和诉讼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进行调查和确认,庭审发言也只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驳即可,在事实上不要涉及员工陈述事实之外的其他,例如不要对员工工作态度或道德水平做评价,除非这些事实与员工的请求有直接关系。

在法律依据上应寻找最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不要混淆,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条款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就存在异同,要注意区分。

再次、针对庭上新增的事实依据和请求要特别关注,能够回答和反驳的当庭回答,如果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出。

第四、庭审质证要仔细

庭审质证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开庭前我们通常已经对证据复印件进行了分析,哪些是真,哪些可能存在疑问;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仔细查验,看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看原件是否有伪造或涂改的痕迹。对于有疑问的证据疑点一一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指出,不得遗漏。

第五、庭审辩论要有理有据

庭审辩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申请人或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事实依据。

通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已经清楚,辩论阶段就是要通过辩论明确证据能否证明其事实主张。

其次、其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确定事实的基础上还要有法律规定才能得出法律上的结论。例如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但不能因为公司对职位、贡献相同的同事给予晋升而认为处理不公,要求赔偿。

因此在庭审中应紧紧围绕着两个方面展开辩论:

首先、对方证据存在什么问题,是不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实;如果认为对方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是在那个环节存在问题和漏洞,要具体的指出和分析,不可笼统地说证据不能证明事实。

其次、对于法律方面的辩驳要驳斥其法律依据的错误和对法律解读的偏差,通常作为基本依据的法律不会出现大的纰漏,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方具体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和依据正确,例如、各项损失依据的计算是否正确,误工费按什么标准计算?年限补偿按什么标准结算,是否高于社评工资三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去审查,如果发现问题要在辩论时提出的。

[1]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关于仲裁费用。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除了负担一些文印费,是不需要交费的。

二、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途径,而咱们国家的劳动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证据的收集

1、劳动仲裁,肯定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那么很容易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需要一些在劳动过程中切实发生和存在的事物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说考勤记录(钉钉打卡、门禁指纹)、工作服、工作牌、工作群、请假条等等,还有工资条、采购发票等,只要是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留痕的痕迹都是证据。不要告诉我你干了几个月什么痕迹也没有吧?即便是划水还有桨呢,即便是摸鱼,也还会打湿呢。所以一定要相信这世上发生过的事情一定会有痕迹。

2、前面的证据告诉你如何证明劳动关系,那么接下来的证明就是你索赔的关键。

1)索要拖欠工资的,起码要证明你的工资每月是多少、何时发放工资、到期没发工资这几个基本事实吧?

每月工资可以劳动合同中找到,劳动合同没有?那你看看每个月的工资转账记录,如果发放的是现金那肯定也有工资条,总之,你一定有办法证明你的工资标准~同理,发工资的时间也是一样。

2)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就是证明两个方面:一是你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二是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30日告知或者额外给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见我国《劳动合同法》46条。

关于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可以按你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但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前面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部分篇幅过长了……总之这一节就是围绕你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获取条件和经济补偿金数额两方面来收集证据,举个例子:你要证明用人单位是违法所以你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用人单位没给你交社保或者拖欠工资,这个很好证明吧?两份证据即可,社保记录和离职申请书。这样,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得到支持啦

四、仲裁机构的选择

这个一般就是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的仲裁委仲裁,表达方式一般为“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网上的地图搜一下就出来的,为了防止许多类似的地址,去之前可以先打电话过去确认一下,网上的电话不靠谱或者打不通就试试拨打114查号。

五、律师函在劳动仲裁中的作用

有些人的索赔金额总体不多,觉得劳动仲裁劳神费时,总希望能跟老板协商处理。可是不仲裁呢,用人单位永远是强硬的态度,不会妥协和让步,甚至很拽,让你去告啊!欺负劳动者不懂和胆怯。

那么对于这类劳动者,律师函就很有必要了,主要起这么几个作用。1、摆事实、讲道理、拿依据,让对方知道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2、让对方明白咱是懂法的,不是软柿子。主要就是第二点,基本上,用人单位如果不是傻,就会在事情辐射整个公司之前积极与你协商妥善处理。

六、劳动仲裁的期限

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审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仲裁前的建议

1、如果你真的打算去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借此去吓唬你上司的话,千万不要告诉你的单位和老板,因为告诉他们后,他们马上会利用你缺乏经历和认识不足的弱点对你进行威胁,最终你可能会知“难”而退,他们也成功地将你劝退。

2、如果你真的打算去申请劳动仲裁了,一定要确定劳动关系终止了,不要让它处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状态。比如你不想干了,不要就傻乎乎的直接不去上班了,最起码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表达你辞职的意思。如果是用人单位变相不炒你,逼迫你主动提离职,而你因为想得到经济补偿不想主动提出来,那就直接去跟HR谈,明确一下公司什么想法,公司逼迫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比如调岗),记得谈话过程录音。

3、额……所有的老板都认识劳动局的领导,所以不要再去相信这种鬼话。劳动关系的是非判断很清楚,虽然也有疑难杂症,但绝大多部分都是很明朗的,所以是非对错大家也有基本的判断,对于那种什么老板找关系,背景强大,有势力等等官司会不会打不赢之类的猜测就不要再乱想了。前面第一句话不是我说的,是因为十个有九个都是这么告诉我的,很无语,好吧,咱们即便这句话是真的,但我想不明白哪个老板会因为一个小小人事关系还去动用那么大的背景资源去做一个是非标准很明朗的案件手脚,图什么呢?

先写到这里吧?暂时想到这些,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私信我。

一文详解: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诉讼?傻傻分不清楚。不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本文,我们就来重点聊一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任何事物的界定和解读,都需建立在其与同类事物比较的基础上。仲裁和诉讼具有共性,从宏观层面上讲,二者都是第三方机构解决纠纷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发生、管辖、裁判者选择、审理案件的规则与标准、审级等方面,二者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

什么是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仲裁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兼职的做案件审理工作,可以是律师、法律顾问,或者是退休的法律工作者。要仲裁的话,在100个仲裁员里面,我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乙方选一个仲裁员代表,还有个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几个要点:

1、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

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2、仲裁机构是非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关。

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列入司法机关序列,具有成立、组织、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

3、仲裁机构针对特定案件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仲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跟仲裁不一样。

什么是诉讼?

诉讼[lawsuit/litigation/legalaction]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一,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

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对于诉讼来说,一旦纠纷发生,管辖法院基本就确定好了。之所以诉讼有管辖制度的规定而仲裁没有,主要原因是诉讼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全国有近4000个法院,出于流程完整与成本节约的考量,需要将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节约成本。

此外,从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与便利执行的角度来看,传统的诉讼更重视诉讼参与人或争讼的标的,所以,按照被告或争议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虑与诉讼颇有不同。因为仲裁是当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赋予当事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的权利便理所当然。相比于诉讼,仲裁更为关注争议事件本身。所以,仲裁制度没有也不适合有管辖制度的约束。

第二,仲裁申请人有权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但诉讼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是法官居中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必须持中立立场,无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这样,那任何一个法官均可胜任案件的审理。但是,民商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民商事争议的技术含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具有复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相比于知识结构相对单一的法院,仲裁员普遍具有较高的职称和更为多元的背景。在赋予仲裁申请人选取仲裁机构权利的基础上,再赋予其选择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三,不同于严格以法律为审理案件标准的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更为灵活。

如上文所说,仲裁员的背景较为复合,有利于解决专业性纠纷。此外,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而对于法院来说,制定自己的组织规则的权限显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第四,不同于诉讼的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法院共分四个级别,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次诉讼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并规避可能存在的诉讼中的主场优势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普遍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所以,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时间成本便不容忽视。

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网络仲裁的好处

传统的线下仲裁审理期限为6个月,而网络仲裁审理期限则大大缩短。线下仲裁的主要弊端在于,仲裁员兼职,出差,开会等原因,大家凑不到一起,仲裁时间保障不了。而网络仲裁通过在线立案,在线资料传输,在线看电子证据,批量接单,批量审案,大大减少因为资料整理、资料传输等带来的时间浪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一裁终局之后即可去法院强制执行,为诉讼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以法大大电子合同平台为例,用户点击“申请仲裁”后(即一键仲裁功能,仅适用于签发时已勾选相关选项的文件,如下图),将进入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的系统进行网络仲裁,仲裁时间可由原来的最长6个月缩短至22个工作日左右。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