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抚养费诉讼时效?抚养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8 20:39:57 阅读数:75

抚养费请求权与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案情简介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尽管疫情态势逐渐好转,但更多的人们依然怯于外出。意外的是,民政局登记离婚处却是一片繁忙,而律所关于离婚诉讼的咨询更是应接不暇。婚姻虽说是个人的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破裂将对孩子的身心及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在从事实务中就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的父母于199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当事人于2001年5月18日出生。2008年1月2日,父母双方决定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18周岁。离婚后,父亲一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于是2010年9月,当事人便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600元(2008年11月起至2010年8月止),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判决:(1)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抚养费6600元(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止);(2)自2010年9月起至独立生活时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给付方式为: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的生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自2011年7月起每半月给付一次,分别当年1月20日、7月20钱给付。(3)当事人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亲负担二分之一(于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凭有效票据结算)。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并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在年满18岁后才向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当事人的父亲以执行时效经过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刚成年的儿子瞬间感到迷惑,难道父亲这么多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了吗?法院在处理该案时也感到棘手。从对执行时效的一般理解来看,本案确实存在部分执行时效已经经过的问题;同时法官为难的是,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尽到过抚养义务,孩子全靠母亲一人辛苦带大。现在孩子虽已成年,但求学仍需不菲费用,如何处理才能做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二、抚养费在一般规定下的执行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已从二年改为三年,但是执行时效并未随之更改。本案中,初见生效判决的执行时效确实存在经过,但细看判决的内容,支付抚养费系一个持续性、分期履行的债务,且支付抚养费在未成年人未成年时本身就是一个持续发生的事实。因此需要依据判决书确定每笔债务的执行时效。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则当事人拿到的抚养费只有几千元,完全无法满足当事人的生活需求。笔者在与法院的初步沟通中了解到,法院也采取上述观点。

三、抚养费应当适用移送执行的规定

对于这个现象,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由此可见,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是对弱者权利的一种特殊保护,属于由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案件,法律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间,只要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法院都可以立案执行。所以,关于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案中,笔者通过全面检索法律法规,将上述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全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终取得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四、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之辨析

众所周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在司法观点及实践中认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这些请求权主要包括:因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等。但是,基于对某些特殊关系的保护,下列债权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基于储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2)合伙财产及收益的分配请求权;(3)

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请求权。

追索子女抚养费虽然牵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主要基于身份利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基于血亲关系,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应是一种持续性权利。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即法定抚养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拖欠抚养费的起诉时效是多久

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抚养费属于人身权利义务,不适用起诉时效的规定。

离婚谁能得到孩子抚养权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关于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解

“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对“抚养费”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可见,抚养费除生活费外,还包括子女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

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同样包括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以将预计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主张。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3项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当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其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

案例分析

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黄某于1995年10月与顾某某登记结婚。1996年8月,黄某与被告周某在舞厅相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黄某由此怀孕。1997年6月16日,黄某生下女儿顾某。后顾某一直跟随黄某生活,被告周某对此并不知情,未支付过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被告周某现在苏州工业园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收人为人民币1480元。2008年2月,顾某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追索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出生至成年期间的抚育费人民币129600元(每月人民币600元,支付18年)及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费人民币31500元。

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DNA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法医物证鉴定报告称,被告周某能提供给原告顾某必需的遗传基因,父权相对机会大于99.99%,DNA分析结果极强支持周某与顾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周某辩称其并不了解原告的实际情况,所以之前11年的抚育费不应由其承担。而且原告的请求超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愿意承担近两年的抚养费。

法院观点

关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

,法院认为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来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要求义务人向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支付抚育费,是为了维持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基本生存权。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尚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生活能力,尚不能对社会做出准确地认知与判断,更无法妥当地处理自己的权利,而法定代理人往往即抚养义务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无法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而且,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有必要给予其特殊保护。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律师看法

根据相应条文和案例可以得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当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作者:曹菲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