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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时效几年?合同纠纷追诉期是多久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8 19:57:57 阅读数:140

签订经济合同,要注意这些内容经济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经济往来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订合同,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因为签订合同存在疏忽导致的不利后果。所以,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谈判可以快,但签合同一定要慎重。若是因为合同履约问题而产生了纠纷,更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错过时效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什么是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2、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即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四、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由二年变更为三年。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产生意见分歧或争,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但若是属于合同诈骗,则属于刑事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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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抗辩理由。

1.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否提出?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A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B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或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C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没有未结算,承包人不知道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发布)第十三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的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为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次日。

5.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

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6.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发生时效中断?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发生时效中断。

7.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施工人对工程尾款享有的权利属于附条件请求权。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应认定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无法成就。施工人请求建设方支付工程尾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条件无法成就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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