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中断和中止吗
当得知自己的诉求已经超过期限时,很多咨询我们的人都会反驳道:“怎么会呢,我们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呀,我们一直在信访呀,我们一直在找政府部门解决呀!”之所以他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想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他们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搞混淆了。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比方说,甲欠了乙一笔钱,在诉讼时效内,如果乙向甲主张过这笔钱的返还,或者甲主动表示会还乙钱,诉讼时效将会自此重新开始计算,这在法学中的专业术语是“诉讼时效中断”。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这种规定。即使我们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从始至终地进行信访、找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部门也答复会尽快解决,但是一旦这件事拖出了起诉期限,也将丧失诉权,无法提起诉讼。这一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多种渠道维权,另一方面也要记住,一般来说法律途径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并且通过法律维权是有起诉期限限制的。我们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诉诸于有关部门解决,但是要随时警惕起诉期限的经过,在有关部门一再拖延,不能解决问题时,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时效中断以外,民事诉讼还规定了另一种制度——“时效中止”。源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在应当归还之日起满2年零11个月时,乙外出郊游,被困深山,无法返还,直到3个月后才归来,此时虽然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甲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至其从深山脱险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
行政诉讼法也有关于起诉期限中止的规定,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略有不同,它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中止的事由局限为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是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而耽误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因为这类原因耽误的期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而耽误的情况比较多样,比如在某事故中重病接受治疗等,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与民事诉讼另一个不同点是,行政诉讼中止的结果是:待不能行使诉权的障碍解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而不是像民事诉讼一样继续计算确定的6个月时效。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起诉期延长的制度,也就是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起诉期,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时,可以在耽误障碍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这种情形与中止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期限的中止,只要发生了法定事由,就可以适用,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决定权则完全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上。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也可以发现,尽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中止和延长,但是其适用情形都是非常特别,非常少见的,所以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是要尽快在法定期限内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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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念: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经济法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自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产生,源于对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
2、法律关系
?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
?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④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其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分类:
1.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调整关系的必然结果。
2.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亦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
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
4、代理含义及类型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类型: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对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监护人是被代理人的法代理人。
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如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3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这种为表见代理。定义表述: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制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5、物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分类
所有权:指所有人(当事人)依法可以对(自己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指当事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留置权)
6、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收租金的、寄收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7、企业: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分类:
?依据企业经济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依据企业投资人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合伙企业:指由2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责任的企业形式。
公司企业:指按照公司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公司必须是法人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定是非法人企业,国有和集体企业等按条件设立。)
④企业其他分类: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等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自然人: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责任间区别:
?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9、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1、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设立的企业。
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12、公司:依法设立的有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财产权: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投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13、公积金:又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了加强其财产基础和信用,依法律后利润中和章程规定,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专项储备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弥补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
公积金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规定: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4、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扔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15、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16、要约: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以下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要约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有下例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承诺:是受要约人统一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要约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以下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该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实际,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承诺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条件是在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即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18.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新来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给予此项信赖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9、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种类: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②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③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0、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障合同的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证:指第三人各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最晚、、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所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依法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1、合同的保全:时合同的一般保全,指为了保护一般债务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收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2、提存: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3、免除与馄同:债务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24、合同的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构成条件: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②补救措施: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③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
25、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26、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条件下生产高度集中地必然结果。法律上的概念:指经营者以独占、通过合谋性协议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27、反垄断意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和国家利益,促进竞争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政性垄断,就必须运用反垄断法这一法律工具,维护有效、合理的竞争秩序,规范垄断行为以达到保障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的目的。
2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4种限制竞争行为,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
29、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也就是说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纳入产品质量法的监督管理范围。但是,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等不动产部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30、侵权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
范。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32、知识产权法: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33、商标注册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34、专利的申请原则: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其他手续视为未提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类别一样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新申请的人。
35、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已发享有的专有权。
36、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月底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股票和债券一样,票据也是一种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爱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月底由自己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37、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
38、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
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
持票人
提示承兑
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
39、证券:广义:凡是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如车船票、入场券、存折、股票、债券等
狭义:指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提单、本票、支票等
40、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制度。
要求:1.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公司的最新真实状况。
3.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应符合市场公正性要求。
4.若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必须披露的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及相关信息披露人进行监督。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在公告前不得泄露任何内容。
范围:①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告。
②定期公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
③重大事件报告
④公司收购公告。
41、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今进而实现对该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交易的行为。
4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失望、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3、流转税:是根据商品或非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种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进出口关税、城乡维护建设费。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44、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5、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
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
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46、消费税:是对中国境内从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主要税目:
47、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48、所得税:由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49、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指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在开业后和停业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
50、税务代理:指税务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法定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一种民事行为。
51、社会保障法: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52、劳动合同: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53、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中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④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4、我国对外贸易法基本原则:①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②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原则。③平等互利原则。④对等原则。
55、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反倾销:指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反倾销措施:①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②价格承诺: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③反倾销税:终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56、补贴:指出口国政府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反补贴:指在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形下,国家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反补贴措施:1.临时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形式。
2.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3.反补贴税: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57、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或者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公平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法:就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和解、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58、管理人: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59、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重整程序: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和解: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60、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2.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3.以上2个之后,应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助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懂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1、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62、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63、取回权:就是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以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占有和管的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64、别除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65、撤销权:也称为否认权: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66、抵销权:指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及自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的相应数额相互抵销的权利。
67、追回权: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将那些属于债务人所有单却阻碍管理人支配的财产予以追回。
68、经济纠纷: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就有关权利义务与其他人产生异议并引起争执,也可以称为经济争议。
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愿协商。
2.调解: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双方选择第三人从中调停,斡旋,由第三人协调争议各方的意见,争议各方当事人接受第三人的调解意见,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做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4.诉讼:诉讼指由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9、仲裁原则:1.自愿仲裁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4.双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原则。5.一裁终局原则
问答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基本类型的设立、组织形式、投资比例的规定有何异同?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能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人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根据
《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对
出资方式
有要求,即
有限合伙人
不得以劳务出资,对出资比例有没有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出资比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投资比例: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通常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什么规定?
答: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伙企业的投资总额可以与注册资本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即投资总额为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之和。
三:法律上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有什么规定?
答:(一)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方式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予以约定。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至于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个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
的回收
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
外方实现利润;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三,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
如果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回收投资尚未完毕,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外商继续回收应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资。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二者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权力行使、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规定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常设性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任期3年。权力: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的方案;7、拟订
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融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是普通有限公司的常设性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权力: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大会有下列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相同。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转让: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不再经股东会决议,采取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个别征求同意。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自由转让。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小标题就可以,下面的是解释)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原因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度是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一次性缴纳公司规定出资额。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出资额限制,只需申报人出资即可。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4.税收缴纳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规定从2000年1月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证明时,确认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六、法律上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有哪些规定?
答: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2.股票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记为记名股票,也可以记为无记名股票。4.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5.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6.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转让:关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七.从效力的角度、合同分为哪四种?如何确定?
答:1.合同的生效: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3.无效合同: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4.可撤销合同: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八、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答:1.
强制许可
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九、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1.发明:只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他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十、证券公司的设立具备哪条件?
答: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十二、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行主体资格;2.公司资本法定标准;3.发行数额的限制;4.公司经济效益的规定;5.资金投向的限制;6.债券利率的限制;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禁止证券交易有哪些行为?
答:1.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2.禁止证券交易的操纵行为;3.禁止证券交易的欺诈行为;4.禁止证券交易中的传播虚假信息行为;5.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十五、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十六、社会保险包括哪些方面?
答: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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