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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6 20:36:49 阅读数:110

2019年最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司法实践

【2019年第3期最高院公报案例】: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6日,原告尹瑞军与被告颜礼奎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成捅成轻伤。后颜礼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5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其伤情委托鉴定伤残等级,要求颜礼奎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73340.64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4678.64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应否对原告尹瑞军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精神抚慰金

颜礼奎已因其伤害尹瑞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颜礼奎被判处刑罚对尹瑞军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尹瑞军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予支持。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核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尹瑞军构成十级伤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综上,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2019年第3期发布的公报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赔偿的范畴,应予赔偿。

律师观点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归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一般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误工费;

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7、丧葬费;

8、残疾赔偿金。(最高院公报案例)

笔者需要提出的是:

1、前述项目的赔偿标准均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赔偿项目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告人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目前,最高院发布最新指导案例中认为残疾赔偿金可以被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应当将此项也列为一般赔偿项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存在争议,目前也未有司法判例支持此项(除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外)。

二、特殊赔偿项目

在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时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项目中的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按照此标准在执行。

三、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项目

1、精神抚慰金。

2、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论证,望指正。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且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形。在具体范围上,则只赔偿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赔偿之列。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二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对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已无法追缴、退赃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酌量情节,在决定对被告人处刑时予以考虑。

二、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把握的要点

其一,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

其二,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诉法及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失”也可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其三,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直接损失。实践中,一般把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而将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如被告人将一幼儿眼睛打伤致其失明,幼儿经手术换了眼球,被害人随着年龄增长,必须要定期更换假眼球,所需费用是必然的,此应属直接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被害人被打伤,影响了赴外地签订一份经济合同,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此项合同的得失并非一定必然应得,只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则依法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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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网友: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苏义飞律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失效)》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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