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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6 20:30:49 阅读数:81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2003年1月,李某向朋友孙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间,孙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李某还款。直到2017年1月,孙某催李某还款,遭李某拒绝,孙某诉至法院,李某以孙某之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是否过期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期间,应从孙某向法院起诉时起计算,所以本案的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

无还款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对于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由于有时候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常常未约定还款期限,从而在借款人时运不济或其他原因还不上借款时,出借人会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而借款人常常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抗辩,此时就得弄清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起算,否则就不知道借款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那无还款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呢?

出借人一般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即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而还款期限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借款合同目的确定的,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催款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一般15天就够了)。合理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就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此时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而借款人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作为抗辩,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债权人将借款汇入债务人账户之日起起算。

那借款人和出借人谁说得更在理呢?本文认为,虽然法复<1994>3号规定了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批复的案情是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也就是说此时供方的债权在需方出具欠条之日起就已经受到了侵害,而债权受到侵害正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之一,因此法复<1994>3号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前述借款人与出借人。所以,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应自债权受到损害并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起算,即本文支持出借人的观点。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裁判案例:

在(2015)鄂民终字第0158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范可随时向上诉人主张还款,故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

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数人也不太了解关于借条以及欠条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例如,张三本应立即付款给李四,但由于奖金问题而无法付款,经李四同意,张三于2005年8月8日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给李四,之后李四碍于情面,一直未向张三主张还款,到2007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条要求张三还款,那么,李四的主张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其诉讼时效从2005年8月8日之日起3年,即2008年8月7日。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债权之时开始计算为3年。出借人再次主张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借条的最长时效为20年(不是说不管你主张不主张都有20年诉讼时效,而是一直未主张的,超过20年将得不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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