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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违约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1-06 20:18:49 阅读数:94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主张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不履行债务。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的基数乘以约定的日利率计算。

本文讨论的是,若合同双方约定了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2、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此种观点认为,若将各时间段的违约金分开计算诉讼时效,会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不能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明不支付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3、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起算,计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此期间以前的违约金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此期间以内的违约金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运用情况:海南省高院采第一种,重庆高院和最高法采第二种,广州中院采第三种。

个人赞同采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对债权人极不公平,且存在逻辑漏洞。

由于违约金是按日持续计算的,随着时间的延续,违约金是不断增加的,若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则导致该日之后的违约金尚未产生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部分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二则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新增的违约金直接因超出诉讼时效而无法主张。因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债权应当明确具体,而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只能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产生并确定,故从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将诉讼时效届满后尚未产生且无法确定数额的违约金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前提,也不符合逻辑。

二、第二种观点对债务人极不公平,并不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的规定。也不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

首先,

对债务人极不公平,对已经产生并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认定为确定的普通债权,若债权人一直不主张权利,则有违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会使已经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债务人一直处于随时可能被追索债权的不安定状态中,这对债务人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

不能确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此规定适用的前提应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可以约定,或存在确定的可能性,而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随着时间的延续不断产生并确定的,实际中,当事人根本不会提前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例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者在某个时间点支付。故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债权不适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最后,

违约金分段计算诉讼时效与违约金累计计算并不冲突,并未违背当事人的本意。每日的违约金是以合同约定的某个固定基数乘以固定的违约金日利率计算得出的,随着违约时间的延续,违约金是按日等额增加的,相同的时间段,违约金数额相同。债权人因一个时间段内的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要求债务人支付,并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其他时间段内的违约金数额,亦不影响违约金的累计计算。故违约金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并不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

三、第三种观点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亦不存在逻辑漏洞。

首先,

自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此期间的违约金金额已经确定,债权性质与普通债权无异,债权人怠于主张这部分债权的,则债务人以这部分违约金已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此种观点对债务人是相对公平的,既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亦不存在逻辑漏洞。

其次,

自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之日,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此期间的违约金。因此期间的违约金在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之日以前尚未产生并确定,故不应提前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对此期间的违约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符合逻辑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鼓励不诚信的交易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亦是法律的应有之意。第三种观点既不保护债权人怠于行使的权利,亦不鼓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理念,将法律原则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达到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立法目的。

注:本文来源于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违约责任不对等延期交房有诉讼时效青岛法院是这么判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常见的问题。如果因此起了争议,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可以作为参考。该判例中,法院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与开发企业承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据此对涉案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做出了调整。

2014年11月22日,钱某与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钱某向杰盛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第七条约定,

钱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照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杰盛公司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钱某;合同第十二条约定:

杰盛公司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应当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钱某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2计算。

合同签订后,钱某向杰盛公司交纳购房款950618元,但是,杰盛公司直至2019年4月15日仍未交房。

购房者钱某遂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杰盛公司赔偿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万元(自2015年5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为杰盛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应予以调整,判令杰盛公司赔偿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7万元。

此后,杰盛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杰盛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既有钱某逾期付款的内容也包含了杰盛公司逾期交房的内容,并未排除钱某的主要权利。

关于格式条款只有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或者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需要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违约条款并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双方对该条款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仅仅是钱某认为违约金过低,因此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限制钱某权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的条款系格式条款的认定,是事实错误;

二、钱某主张的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钱某至迟在2015年5月1日就已经明确知晓了逾期交房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的应该主张权利,而本案中钱某直到2019年4月15日才提起了本案诉讼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逾期付款所承担的责任与杰盛公司逾期交房所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据此对涉案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做出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而双方合同中并未就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期限进行约定,且截至本案起诉前,杰盛公司一直未向钱某交付房屋,其违约状态一直延续。因此,杰盛公司关于钱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房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往往都是由开发商制定的。这些条款并不约定免责,因此也不违规,但是却降低了开发商的责任。而购房者为了买到合适的房子,也只能接受。文/花满楼

编辑:董楠

合同纠纷律师,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违约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违约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违约金有没有诉讼时效?广州顶匠律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民法典规定,因合同违约金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违约金的,当事人向违约人主张违约金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广州顶匠律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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